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
一、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政策
1. 宅基地补偿的范围
未建房宅基地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由农民自管,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的土地,包括由国家划拨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宅基地。
2. 宅基地补偿的标准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指对被依法征收、征用、拆迁的未建房宅基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金额。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被征收宅基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因素确定。
3. 宅基地补偿的方式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方式是指对被征收的未建房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形式。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置换。
货币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未建房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补偿。
房屋置换是指对被征收的未建房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选择一套房屋作为补偿。
二、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1.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合法性原则。补偿标准应依法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经济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征收单位的承受能力。
(4)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标准应便于操作,易于实施。
2.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因素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宅基地的面积、位置、用途。
(2)被征收宅基地的地块等级。
(3)征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4)土地市场价格。
(5)被征收宅基地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6)被征收宅基地上的树木、果树及其他青苗。
3.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确定程序
(1)征收部门或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需要征收的未建房宅基地范围。
(2)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未建房宅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征收部门或单位审核同意。
(3)征收部门或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安置地块,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
(4)征收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或交付安置房屋。
三、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1.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
未建房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征收部门或单位。
2.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执行程序
(1)征收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或交付安置房屋。
(2)被征收人收到补偿金或安置房屋后,应在指定期限内搬迁。
(3)征收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搬迁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稳定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3. 宅基地补偿标准的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宅基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被征收人的申诉,并依法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