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住房装修专项维修
济南住房装修专项维修
适用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自建住房等既有住宅房屋的装修专项维修工程。
装修专项维修内容:
水电管道体系维修改造;
墙面地面装饰材料维修更换;
房屋结构安全加固;
住宅使用功能改善;
设施更新改造;
其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维修改造内容。
维修改造主体:
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
维修改造程序:
1. 申请: 业主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勘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房屋现状进行勘查,确定维修改造方案。
4. 设计: 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改造设计方案,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
5. 施工: 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
6. 验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
维修改造费用:
维修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对保障性住房、自建住房等特定类型房屋的维修改造,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注意事项:
维修改造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维修改造工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维修改造工程不得影响其他住宅用户的安全和正常生活。
联系方式: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职责:
制定和实施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受理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异议的投诉和举报
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办公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七贤中路116号(市房管局办公楼西侧)
办公电话:
(0531)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网址:
电子邮件:
3、济南住房装修专项维修基金标准
济南住房装修专项维修基金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的住房装修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二、收取标准
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收取100元。
三、收取方式
开发企业在销售住宅时,应当一次性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并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四、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 住宅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2. 住宅共用部位的清洁、绿化、照明、电梯运行、保安服务等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3.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维护的费用;
4. 其他与住宅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有关的维修维护费用。
五、使用程序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编制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后,报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应当按照备案的使用计划执行;
3. 专项维修基金的具体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4.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并接受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专项维修基金。
七、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济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交易。
收费标准:
住房每平方米25元。
缴纳方式:
房屋交易时,由买方一次性缴纳。
管理单位: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用途:
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说明:
2019年6月1日前购买的二手房,免缴专项维修资金。
2019年6月1日后购买的二手房,按照现行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业主可查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