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修押金政策
根据《山东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山东省对房屋租赁押金管理有以下要求:
押金金额限制: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支付方式:押金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
保管方式:押金应由房东或其委托人专人保管。
出具收据:房东或其委托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押金收据,注明押金金额、用途、退还条件等。
利息约定:押金不得约定利息或其他收益。
退还押金条件
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如无违约行为,房东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押金。退还押金时,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房东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维修费用。
违约责任
房东违约:房东未按规定保管押金或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押金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押金数额的利息。
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如故意损坏房屋或未经房东同意擅自拆除、改建房屋的,房东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费用。
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建厅负责对房屋租赁押金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承租人如遇到押金纠纷,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存:
(一)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业主公示。
《山东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收取押金。押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将收取的押金存入银行。押金应当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商品房装修押金收取管理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12号)中规定了商品房装修押金的收费标准:
商品房装修押金不得高于下列标准:
一类地区(青岛、济南、临沂):每平方米500元
二类地区(潍坊、淄博、枣庄、东营、烟台、威海):每平方米400元
三类地区(日照、济宁、泰安、聊城、滨州、德州、菏泽、莱芜):每平方米300元
下列情形,装修押金标准从严执行:
房屋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
装修质量标准高的;
装修工期长的。
装修押金的收取方式:
分期收取:在签订合同后,业主需要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装修押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装修押金;剩余的50%装修押金,在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无息退还给业主。
一次性收取:在签订合同后,业主需要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装修押金;剩余的50%装修押金,在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无息退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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