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装修防疫物资明细
防疫物资
必备物资
口罩(N95 或医用外科口罩)
手套(一次性)
消毒液(酒精或次氯酸钠溶液)
体温计(非接触式)
推荐物资
防护服(一次性)
护目镜
消毒垫
洗手液
垃圾桶(带盖、脚踏式)
一次性床单和枕套
湿巾(酒精或消毒湿巾)
采购渠道
线上电商平台(如京东、天猫)
药店
防疫物资供应商
温馨提示
定期更换口罩和手套。
使用消毒液时,请确保通风良好。
体温超过 37.3 度或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及时就医。
勤洗手,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
避免人员聚集,保持社交距离。
2、在上海装修要到物业备案吗
对,在上海装修需要到物业备案。
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业主装修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
备案程序:
1. 向物业管理处提交装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装修设计图纸
施工人员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
2. 物业管理处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3. 业主凭盖章确认的申请表进行施工。
未备案后果:
物业管理处有权按规定对未备案的装修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
在未备案的情况下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噪音、垃圾等可能给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引发纠纷。
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处的装修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请咨询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处。
装修备案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业主提前办理,以免耽误施工进度。
3、上海发布疫情期间装修规定
上海市疫情期间家装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家庭装修活动。
二、装修管理措施
(一)非必要不装修。提倡市民非必要不进行家庭装修,特别是涉及封控区的装修活动。
(二)实名登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街道(乡镇)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提供装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三)核酸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佩戴口罩。
(四)体温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须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
(五)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六)分时施工。同楼栋不同单元的装修活动,应当分时段施工,避免人员交叉感染。
(七)清洁消毒。装修单位应当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监督检查
(一)属地街道(乡镇)疫情防控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装修单位的资质、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属地街道(乡镇)疫情防控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责任追究
装修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上海装修消防备案规定
上海市装修消防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装修活动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从事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装修活动是指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进行装饰、改造、改建、翻建、扩建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 装修活动中涉及下列工程内容的,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一)改变原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二)涉及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安装、改造的;
(三)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业主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消防产品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消防备案的工程。
第五条 办理消防备案,应当向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工程概要(包括装修范围、工程内容、拟用装修材料等);
(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说明;
(三)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装修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涉及消防产品采购的,提供消防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企业授权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并出具消防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
第七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在装修施工前,持消防备案证明到建设单位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装修消防监督手续。
第八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备案证明确定的内容进行装修施工,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装修施工单位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报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单位未办理消防备案、未按照消防备案证明进行装修施工或者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业主对装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