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修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住户安全,规范装修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室内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室内装修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或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时,装修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装修申请书;
2. 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 装修设计方案(如有);
4. 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六条 装修期间,装修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装修时间限制在上午8:00至下午5:00;
2. 使用低噪音设备,避免产生扰民噪音;
3. 文明施工,做好废弃物清理;
4. 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
5. 注意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 装修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结构、管道、电气等,需要改动时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施工。
第八条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避免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九条 装修完成后,装修人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装修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不听劝阻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室内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废止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已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废止。
3、室内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编号为“109号令”,而不是“110号令”。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09号令)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4、室内装修管理办法2021
室内装修管理办法(2021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修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杜绝安全隐患;
(二)绿色环保,促进绿色建筑;
(三)科学合理,优化空间利用;
(四)以人为本,满足个性化需求。
第二章 室内装修许可
第四条 室内装修面积超过 30 平方米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装修许可。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室内装修申请书;
(二)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获得装修许可后,装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 10 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八条 室内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施工。
第九条 装修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一条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第十二条 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扬尘和异味等污染。
第十三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后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室内装修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室内装修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擅自装修的,处以装修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处以装修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装修材料的,处以装修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四)装修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