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装修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装修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居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活动。
第三条 房屋装修管理遵循安全、环保、文明、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房屋装修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房屋装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五条 房屋装修前,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装修许可。
第六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证明;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装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装修许可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装修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完成装修的,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原有效期的50%。
第九条 下列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一)已划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房屋;
(二)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三)未经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四)违法搭建的房屋;
(五)其他不得装修的房屋。
第三章 装修行为规范
第十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装修内容,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第十三条 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水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文明施工规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协助做好房屋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房屋装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屋装修动态。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装修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装修内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停止装修,限期修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标准和规定装修材料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水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工作秩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不改正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他人进行装修的,对受委托人的装修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装修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武汉装修管理条例中保价协议
武汉市装修管理条例中有关保价协议的规定
第八条
装修企业应当公平诚信地提供商品和服务。装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约定保价条款,并载入装修合同。
保价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价范围;
(二)保价期限;
(三)保价条件;
(四)违约责任。
第九条
装修企业在保价期限届满前,不得无故提高装修合同约定的保价商品和服务的保价价格。
第十条
装修企业未与消费者协商约定保价条款的,不得以保价的名义提高保价商品和服务的保价价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3、武汉装修协会投诉电话多少
(027) 8221 5833
4、武汉市关于装修时间的法规
武汉市关于装修时间的法规
一、装修范围
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室内装修活动。
二、装修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12:00,下午2:00至下午6:00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禁止装修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装修时间。
四、违规处罚
违反装修时间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规定
装修施工应采用低噪音施工工艺。
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处置。
装修施工单位应张贴装修许可证和施工人员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