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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九条 在居住区内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时间规定:
(一)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8:0012:00。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时段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装饰活动:
(一)工作日12:0014:00,18:00次日8:00;
(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2:00次日8:00。
第十一条 装修装饰活动中,不得产生下列噪声:
(一)超过规定时段的噪声;
(二)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中规定的室内环境噪声标准;
(三)使用冲击钻、电锤等高噪声工具产生连续噪声超过30分钟。
第十二条 装修装饰活动的噪声影响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噪声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装修装饰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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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嘉政发〔2021〕45号)规定:
住宅、宾馆、饭店、医院等生活居住服务场所的噪声限值:
6:0022:00:≤55 dB(A)
22:006:00:≤45 dB(A)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及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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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噪音管理的通告
(嘉政函〔2020〕108号)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宁静,保障业主居住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嘉兴市城市管理条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噪音管理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嘉兴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办公楼等非商业经营性场所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装修噪音管理时间规定如下:
(一)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二)周六、周日 9:00—11:30,13:00—17:00;
(三)法定节假日、晚间不得从事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装修噪音限值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执行。
第四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装修噪音规定:
(一)承接装修业务的人员;
(二)从事装修活动的业主;
(三)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装修噪音管理,包括:
(一)在明显位置张贴装修噪音管理规定;
(二)对装修业主进行宣传教育,告知禁止装修噪音时间段;
(三)制止装修业主在禁止装修噪音时间段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四)对违反装修噪音管理规定的装修业主予以劝阻、制止;
(五)配合环境执法部门查处违反装修噪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业主应当自觉遵守装修噪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修噪音,不得违反规定在禁止装修噪音时间段产生噪音,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装修噪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装修噪音执法,对违反装修噪音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八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