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装修限价
广州装修限价政策
2022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装修价格指导的通知》(穗建住规〔2022〕5号),对商品住宅装修价格进行指导。
限价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含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工程。
限价标准
装修价格分为精装、简装和超精装三个等级,具体限价标准如下:
| 装修等级 | 所含项目 | 单价(元/平方米) |
||||
| 精装 | 基础装修、墙面装饰、厨卫洁具、灯具、吊顶 | |
| 简装 | 基础装修、墙面粉刷、厨卫洁具 | |
| 超精装 | 高档装修材料、智能家居、定制家具 | |
超过限价的处罚
超过限价装修的,开发商将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处罚。处罚方式包括:
警告
罚款(不超过合同约定装修费的10%)
责令停止销售或使用
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情况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成立了工作组,负责监督政策的执行。目前,该政策正在逐步执行中,已有部分开发商调整了装修价格。
注意事项
该政策仅适用于新建商品住宅,二手房装修不受限制。
装修价格限价不含家具、家电和软装费用。
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仔细查看合同中的装修价格,如发现超过限价,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2、广州装修时间规定2020
广州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八条 装修时间规定
装修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得装修。
划定重点管控区域的,还应当确定禁止装修的时间
重点管控区域的具体划定范围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处罚。
3、广州装修时间规定2019
2019 年广州市装修时间规定
一、住宅装修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禁止装修
二、非住宅装修
周一至周日:9:0021:00
三、特殊情况
因紧急抢修或抢险需要,经属地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装修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特殊行业(如医院、学校等)的装修,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装修时间。
四、处罚规定
违反上述装修时间规定,由属地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相应罚款:
个人:200 元以下
单位:500 元以下
五、其他规定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妥善处置装修垃圾。
装修期间应注意安全,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如有邻居投诉,装修方应积极与邻居沟通,采取措施解决扰民问题。
注:以上规定如有变更,以最新官方公布为准。
4、广州市住房装修规定
广州市住房装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装修活动。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从事住房装修,应当依法取得装修许可证。装修许可证由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装修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委托书;
(三)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包括平面图、立面图、材料清单和施工工艺说明;
(四)装修管理责任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六条 装修单位应当指定装修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装修活动。
第七条 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装修安全,防止火灾、爆炸、触电、坍塌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材料和配件,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装修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噪声、粉尘和污染。装修时间不得超过《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段。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做好垃圾清运工作,保持装修现场环境卫生。
第四章 验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装修完成后,装修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取得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装修后的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装修许可、施工管理、验收监督等制度。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住房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住房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
(二)装修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不符的;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使用不合格材料和配件的;
(五)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的;
(六)未做好垃圾清运工作的;
(七)未取得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擅自使用装修后的住房的。
第十八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