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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室装修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7-23 作者:何耀飞



一、北京市居室装修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居室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五条:装修许可证由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六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材料。

第八条:装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环境。

第九条:装修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条: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发给装修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室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居室装修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室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在住宅建筑物内进行的,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饰、家具制作、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空调安装等。

第二章 承包管理

第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五条 承包单位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

第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修单。保修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施工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互检。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消费者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出。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及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单位管理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资质证书。

第六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的等级和范围承接装饰装修业务。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真实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性能、环保等级等。

第九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消费者确认。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弃物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完毕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对装饰装修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装饰装修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北京市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全文

北京市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室装修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居室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居室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居室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申请装修许可。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街道乡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街道乡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装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七条 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进行。

第八条 装修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

第九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

(二)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安全规范;

(三)燃气管道安装符合安全规范;

(四)消防设施符合安全规范;

(五)其他安全要求。

第十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环保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装修材料;

(二)产生的装修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三)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等污染物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四)其他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文明要求:

(一)施工时间符合规定;

(二)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其他文明要求。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完成后,装修人应当向街道乡镇申请装修验收。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装修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装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装修合格证是居室装修竣工的证明文件。未取得装修合格证的居室,不得入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居室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应当建立居室装修管理台账,记录装修许可、装修施工、装修验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街道乡镇应当定期对居室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室装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乡镇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

(二)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的;

(四)装修施工不符合安全、环保、文明要求的;

(五)未取得装修合格证擅自入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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