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建筑装修验收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呢
重庆市建筑装修验收合格标准
一、总体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
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使用功能齐全,满足使用要求
外观美观,符合审美要求
二、具体验收标准
1. 墙面 平整度:≤3mm/2m
垂直度:≤2mm/m
阴阳角:垂直平直,无裂缝
涂料:无脱皮、起泡、开裂
壁纸:无翘边、起皱、脱落
2. 地面 平整度:≤2mm/2m
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地砖:无空鼓、破损、翘边
地板:无变形、开裂、翘边
3. 吊顶 平整度:≤3mm/2m
垂直度:≤2mm/m
接缝:严密无缝隙
材料:无脱落、变形
4. 门窗 开启灵活,无卡涩
密封良好,无漏风漏水
五金件齐全,牢固可靠
5. 电气 线路敷设规范,无裸露
开关插座位置正确,使用方便
照明灯具安装牢固,光线充足
电器设备运行正常,无异常噪音
6. 给排水
管道安装规范,无渗漏
水龙头开关灵活,出水顺畅
排水管道畅通,无异味
7. 其他 栏杆扶手:牢固可靠,高度符合规范
卫生洁具:安装牢固,使用正常
家具:摆放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三、验收程序
自检: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初验: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
复验:施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复验
验收: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四、验收依据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
《重庆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 50/T )
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
二、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最新版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保障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二)依法验收,科学公正;
(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条 验收组织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
(一)建设单位代表;
(二)设计单位代表;
(三)施工单位代表;
(四)监理单位代表(如有);
(五)质量监督机构代表;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验收。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准备,包括:
(一)审查工程竣工资料;
(二)组织现场踏勘;
(三)编制验收计划。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工程进度;
(三)工程造价;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基础工程;
(二)主体结构;
(三)装修工程;
(四)设备安装;
(五)安全设施。
第十条 工程进度验收应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验收应检查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约定的造价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内容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查。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应首先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包括:
(一)施工图纸;
(二)施工日志;
(三)质量检测报告;
(四)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组织现场踏勘,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应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依据;
(二)以合同约定为基础;
(三)以工程实际为准;
(四)以质量为核心。
第二章 材料验收
第四条 材料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二)产品说明书或使用说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材料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外观检查:检查材料的外观质量,如色泽、平整度、光洁度等;
(二)尺寸检查:检查材料的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性能检查:根据材料的用途和要求,进行必要的性能检查,如强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等;
(四)其他检查:根据材料的特殊要求,进行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三章 施工工艺验收
第六条 施工工艺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处理:检查基层的平整度、洁净度、干燥度等;
(二)材料安装:检查材料的安装是否牢固、平整、美观;
(三)涂饰工程:检查涂饰层的厚度、平整度、光洁度、色泽等;
(四)其他工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其他必要的工艺验收。
第四章成品保护验收
第七条 成品保护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品保护措施:检查成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如遮盖、围挡等;
(二)成品保护效果:检查成品是否受到损坏或污染。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自检: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二)委托验收: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三)验收评定:验收机构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评定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工程是否按施工工艺规范施工;
(四)工程是否按成品保护措施施工;
(五)工程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移交工程,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保修书;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重庆市住宅装修工程验收规程pdf
[重庆市住宅装修工程验收规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