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住房装修标准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武汉市住房装修标准
一、基本要求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确保居住安全、健康、舒适。
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包括居住、储藏、烹饪、卫生等。
二、装修内容
1. 墙面 墙面基层处理:腻子找平、打磨。
墙面涂料:乳胶漆、壁纸、墙布等。
墙面装饰:石膏线、踢脚线等。
2. 地面 地面基层处理:找平、防水。
地面材料:瓷砖、木地板、地毯等。
地面装饰:踢脚线、地毯等。
3. 吊顶 吊顶基层处理:龙骨安装、石膏板安装。
吊顶材料:石膏板、铝扣板、PVC扣板等。
吊顶装饰:灯带、射灯等。
4. 门窗 门窗安装:门框、窗框安装。
门窗材料:实木门、复合门、塑钢窗等。
门窗装饰:门锁、窗帘等。
5. 厨卫 橱柜安装:橱柜、台面、水槽等。
厨卫设备: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
厨卫装饰:瓷砖、吊顶、五金件等。
6. 电气 电气线路安装:电线敷设、开关插座安装。
电气设备安装:灯具、电器等。
电气安全措施:漏电保护器、接地线等。
7. 给排水
给排水管道安装:水管、下水管安装。
给排水设备安装:水龙头、马桶、淋浴器等。
给排水安全措施:止水阀、泄压阀等。
8. 其他 家具摆放:床、沙发、衣柜等。
软装装饰:窗帘、地毯、挂画等。
绿化:盆栽、绿植等。
三、装修标准
经济型装修:满足基本功能需求,材料选择经济实惠。
舒适型装修:在经济型装修的基础上,注重舒适度和美观性。
豪华型装修:采用高档材料,注重设计和细节,追求奢华效果。
四、注意事项
装修前制定详细的装修方案和预算。
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和施工人员。
监督装修过程,确保施工质量。
装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符合装修标准。
二、武汉市住房装修标准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图片
武汉市住房装修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消防、环保等规范和标准。
2. 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功能性、舒适性、安全性等。
3. 符合绿色建筑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二、装修内容
1. 墙面 墙面基层处理:腻子找平、打磨
墙面涂料:乳胶漆、壁纸、墙布等
墙面装饰:石膏线、踢脚线、护墙板等
2. 地面 地面基层处理:找平、防水
地面材料:瓷砖、木地板、地毯等
地面装饰:踢脚线、地毯收边等
3. 吊顶 吊顶基层处理:龙骨安装、石膏板安装
吊顶材料:石膏板、铝扣板、PVC扣板等
吊顶装饰:灯带、射灯等
4. 门窗 门窗安装:门窗框安装、门窗扇安装
门窗五金:门锁、合页、拉手等
门窗装饰:窗帘、窗纱等
5. 厨卫 橱柜安装:橱柜柜体安装、台面安装
厨卫设备:灶具、油烟机、热水器等
厨卫吊顶:铝扣板、PVC扣板等
厨卫地面:瓷砖、防水涂料等
6. 电气 电气线路铺设:电线管线安装、开关插座安装
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插座等
照明系统:灯具安装、灯带安装等
7. 给排水
给排水管道安装:水管、排水管安装
给排水设备:水龙头、马桶、淋浴器等
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防水处理
8. 其他 家具摆放:床、沙发、衣柜等
软装搭配:窗帘、地毯、装饰画等
绿化:室内植物摆放
三、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申请表》;
(二)住宅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装饰装修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装饰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三章 装饰装修施工
第八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颁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装饰装修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合格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装饰装修施工造成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装饰装修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武汉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装修行为,保障房屋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对房屋进行装饰、改造、翻新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装饰、水电改造、吊顶、隔断、橱柜、卫浴等工程。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装修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六条 房屋装修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房屋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装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装修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装修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承重构件和外立面。
第十三条 装修施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材料。
第十四条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装修施工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验收应当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房屋装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 房屋装修验收合格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出具房屋装修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房屋装修验收不合格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房屋装修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房屋装修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屋装修许可、施工、验收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装修市场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装修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房屋的,责令停止装修,限期拆除违法装修部分,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承重构件和外立面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装修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