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外墙保温最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外墙保温最新规定(2023年)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
二、保温材料要求
1. 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及系统》(GB/T 50415)的规定。
2. 外墙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防火性能、耐久性、抗震性能和环保性能。
3. 外墙保温材料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外墙饰面材料等因素合理选用。
三、保温厚度要求
1. 住宅建筑外墙保温厚度不应小于80mm。
2. 公共建筑外墙保温厚度不应小于60mm。
3. 对于特殊部位(如外墙转角、洞口等)的保温厚度,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
四、保温系统要求
1. 外墙保温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GB 50416)的系统。
2. 外墙保温系统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防火性能、耐久性、抗震性能和环保性能。
3. 外墙保温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外墙饰面材料等因素合理设计和施工。
五、施工要求
1. 外墙保温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 外墙保温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3. 外墙保温工程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监督管理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
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上海外墙保温最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上海市外墙保温最新规定(2023年)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
二、保温材料要求
1. 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分级》(GB/T 51227)的要求,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
2. 外墙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抗压强度、抗拉强度、耐候性、耐水性、耐火性等性能。
3. 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T 25972)的要求,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温厚度要求
1. 住宅建筑外墙保温厚度不应小于80mm。
2. 公共建筑外墙保温厚度不应小于60mm。
3. 特殊建筑外墙保温厚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保温系统要求
1. 外墙保温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GB 50415)要求的系统。
2. 外墙保温系统应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抗压强度、抗拉强度、耐候性、耐水性、耐火性等性能。
3. 外墙保温系统应与建筑结构牢固连接,并能承受风荷载、地震荷载等外力作用。
五、施工要求
1. 外墙保温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 外墙保温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3. 外墙保温工程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监督管理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
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违反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三、上海市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
上海市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
二、外墙保温材料的类型
外墙保温材料分为以下类型:
1. 有机保温材料:如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聚氨酯泡沫塑料(PU)等;
2. 无机保温材料:如岩棉、玻璃棉、膨胀珍珠岩等;
3. 其他保温材料: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保温材料。
三、外墙保温材料的性能要求
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以下性能要求:
1. 保温性能: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45 W/(m·K);
2. 防火性能: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 耐候性:耐候性等级不应低于GB/T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用保温材料耐候性试验方法》中规定的3级;
4. 抗压强度:不应低于0.15 MPa;
5. 吸水率:不应大于10%;
6. 其他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
外墙保温材料的选用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防火要求、保温要求、经济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五、外墙保温材料的施工
外墙保温材料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基层处理:基层应平整、干燥、无油污、无灰尘;
2. 粘贴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采用专用粘结剂粘贴,粘贴面积不应小于70%;
3. 固定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应采用锚栓或其他固定方式固定,固定间距不应大于600 mm;
4. 保护层施工:保温材料外侧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材料应具有抗冲击、耐候、防火等性能;
5. 其他施工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外墙保温材料的验收
外墙保温材料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材料验收:保温材料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性能要求;
2. 施工验收:保温材料的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3. 系统验收:保温系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七、监督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上海外墙内保温技术规定
上海市外墙内保温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墙内保温技术,保障建筑物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外墙内保温工程。
第三条 外墙内保温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材料与施工
第四条 外墙内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第五条 外墙内保温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
第六条 外墙内保温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七条 外墙内保温工程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控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材料进场检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九条 施工过程控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并做好施工记录。
第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外墙内保温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出具施工质量保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