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结构或者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
第九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拆除房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除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规定,拆除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房屋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
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房屋违反城市规划,需要拆除以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拆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或者使用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用于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地还可能制定有关于拆除飘窗的具体规定,例如: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用于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功能,包括拆除飘窗。
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用于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功能,包括拆除飘窗。
拆除飘窗属于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拆除飘窗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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