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提取条件
1. 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在外地缴存公积金,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
4.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离异、分居的,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
5.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出国定居的。
6. 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提取程序
1.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
4. 职工凭提取凭证支取提取金额。
三、提取金额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总和。
3. 职工及其配偶均在外地缴存公积金,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总和。
4.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离异、分居的,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总和。
5.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出国定居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6. 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四、提取限制
1.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80%。
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20%。
3.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相关规定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
4. 职工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提取金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将提取金额用于其他目的。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