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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时间:2024-02-09 作者:彭晟旭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提取条件

1. 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在外地缴存公积金,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

4.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离异、分居的,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

5.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出国定居的。

6. 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二、提取程序

1.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

4. 职工凭提取凭证支取提取金额。

三、提取金额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2.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总和。

3. 职工及其配偶均在外地缴存公积金,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总和。

4.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离异、分居的,且在重庆市无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职工和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总和。

5.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出国定居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6. 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四、提取限制

1.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80%。

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20%。

3.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相关规定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

4. 职工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提取金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将提取金额用于其他目的。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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