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是什么标准
一、国家标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响设备或者其他设备发出大声噪声。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2008)
- 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包括昼间、夜间和昼夜等不同时段的噪声限值。
- 其中,昼间标准为60分贝,夜间标准为50分贝。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10号)
- 第十一条规定:在住宅、学校、医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内,不得进行装修活动。
- 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在夜间施工,夜间不得从事产生噪声的活动。
二、地方标准规定
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令第14号)
- 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响设备或者其他设备发出大声噪声。
2、《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
- 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第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活动。
- 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响设备或者其他设备发出大声噪声。
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令第29号)
- 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 第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活动。
- 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居住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单位和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响设备或者其他设备发出大声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