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2-16
作者:彭开彬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1. 为了规范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三、基本原则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政策。
2. 公平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公开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知情和监督。
4. 协商性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二章 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收费范围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
1. 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秩序维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
2.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 车位租赁费:业主或使用人租赁物业服务区域内车位的费用。
4. 其他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
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1.5元。
2.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1元。
3. 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车位租赁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每天2元。
第三章 收费方式
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应当自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业主大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车位租赁费
车位租赁费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并收取车位租赁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一、收费票据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车位租赁费等费用,应当出具收据或发票。
二、业主投诉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投诉。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三、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