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用益,可以使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便利,或者禁止他人对他所有的不动产的使用。
1.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
2. 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即地役权必须依附于一个不动产而存在。
3. 地役权具有排他性,即地役权人享有对役地使用或禁止使用的专有权利。
4. 地役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即地役权人不能将地役权转让给他人。
5.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即地役权人不能将地役权分割转让给他人。
1. 定期地役权:是指期限性的地役权,即地役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2. 无定期地役权:是指无限期的地役权,即地役权在没有特别约定或者发生消灭事由之前一直有效。
3. 肯定地役权:是指允许役地所有人为役地所有人提供便利的地役权。
4. 否定地役权:是指禁止役地所有人为役地所有人提供不利的地役权。
5. 显在地役权:是指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地役权。
6. 默示地役权: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通过习惯或其他方式默许而形成的地役权。
1. 法定地役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地役权。
2. 约定地役权: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而设立的地役权。
3. 时效地役权:是指通过长期的占有和使用而形成的地役权。
4. 判决地役权:是指法院通过判决而设立的地役权。
1. 地役权期限届满。
2. 地役权目的消灭。
3. 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
4. 地役权人为恶意行使地役权。
5. 地役权与役地合并。
6.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1. 物权请求权:地役权人可以对侵犯其地役权的他人提起物权请求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2. 妨害排除权:地役权人可以对妨害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提起妨害排除之诉,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
3.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地役权人因他人侵犯其地役权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对受益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其损失。
1. 地役权可以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的用益权。
2. 地役权可以促进不动产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3. 地役权可以促进不动产的流通。
4. 地役权可以保护不动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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