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设立有哪些
时间:2024-02-21
作者:彭润莹
抵押权登记设立有哪些
抵押权登记设立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成立达成协议后,申请将抵押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簿上的行为,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程序之一。抵押权登记的主体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登记的客体为抵押物。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表明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抵押权登记设立,是指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后,按照法律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的行为。抵押权登记设立的主要意义在于,将抵押权的成立和消灭向社会公开,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1. 抵押权登记设立的条件
1. 抵押权的成立是抵押权登记设立的前提条件。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有效。
(2)抵押物合法有效。抵押物必须是能够依法处分的财产,并且不得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3)抵押权的数额明确。抵押权的数额必须明确,并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适应。
2. 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条件。申请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抵押权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
(3)申请人必须缴纳抵押权登记费。
2. 抵押权登记设立的程序
抵押权登记设立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登记申请。
2. 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3. 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抵押权登记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抵押权证书。
4. 抵押权登记设立后,抵押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抵押人送达抵押权证书副本。
3. 抵押权登记设立的效力
抵押权登记设立后,抵押权的效力自抵押权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抵押权登记设立后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抵押权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 抵押权具有追索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向抵押人追索未清偿的债务。
3. 抵押权具有保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并有权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抵押物折抵债务。
4. 抵押权登记设立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在抵押权成立后及时申请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设立后,抵押权的效力才开始生效。
2.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真实、无效的,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3. 抵押权登记设立后,抵押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抵押人送达抵押权证书副本。抵押权人未在30日内送达抵押权证书副本的,抵押权登记的效力自抵押权证书副本送达抵押人之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