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一、房屋土地增值税的定义
房屋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房地增值税)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中超过其原值部分,按照一定税率征收的税种。房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计税方法是按照房地增值税税率表确定的税率征收。房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
二、房屋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房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六档:
| 税率档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一档 | 转让收入在 50 万元以下的部分 | 20% |
| 二档 | 转让收入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 | 40% |
| 三档 | 转让收入在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 | 60% |
| 四档 | 转让收入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 80% |
| 五档 | 转让收入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 100% |
| 六档 | 转让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 120% |
三、房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房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增值税=(转让收入-原值)×税率
转让收入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包括房款、地价和其他收入;
原值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建造费用、维修费用和其他费用;
税率是指根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所确定的适用税率。
四、房屋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房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增值税的申报期限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房地增值税的缴纳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 15 日内。
五、房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以下情况可以减免房地增值税: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可以免征房地增值税;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慈善组织、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减半征收房地增值税;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残疾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的,可以减半征收房地增值税;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可以减免房地增值税。
六、房屋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が故意违反房地增值税法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缴纳应缴税款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が故意提供虚假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缴纳应缴税款外,还可以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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