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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

时间:2024-02-23 作者:彭熙



《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

一、目的

《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维护异产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保障异产毗邻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异产毗邻房屋。异产毗邻房屋是指异产相邻,其中一处或者两处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建筑结构跨越异产界线,又未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析产手续的房屋。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1.管理机构

《规定》的管理机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

2.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异产毗邻房屋管理的规章制度;

(2)受理异产毗邻房屋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3)对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其他异产毗邻房屋管理的职责。

四、异产毗邻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权

异产毗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异产所有人。异产所有人对异产毗邻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使用权

异产毗邻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异产毗邻房屋的居住人。异产毗邻房屋的居住人对异产毗邻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居住人可以将异产毗邻房屋出租、转让或者抵押,但是不得损害异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分割使用

异产毗邻房屋的居住人可以与异产所有人协商,对异产毗邻房屋进行分割使用。分割使用协议应当载明分割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分担等内容。分割使用协议经异产所有人和居住人签字后生效。

五、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

1.管理人员

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人员由异产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指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管理异产毗邻房屋的知识和能力;

(3)能够保证异产毗邻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管理职责

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1)对异产毗邻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维修;

(2)负责异产毗邻房屋的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3)对异产毗邻房屋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对异产毗邻房屋的纠纷进行调解;

(5)其他异产毗邻房屋管理的职责。

3.管理费用

异产毗邻房屋的管理费用由异产所有人和居住人共同分担。管理费用的分担比例应当在分割使用协议中约定。

六、异产毗邻房屋的纠纷处理

1.协商解决

异产毗邻房屋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异产所有人和居住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异产毗邻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等方面的纠纷。

2.调解解决

异产毗邻房屋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调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3.诉讼解决

异产毗邻房屋的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产毗邻房屋纠纷案件后3个月内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