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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3 作者:周智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背景及依据

1.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维护住宅使用者和装饰装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住宅、二手住宅、翻新住宅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四、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合同双方名称和地址;

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范围、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

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和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由装饰装修企业和住宅使用者双方签署。

五、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向住宅使用者发出验收通知。

2. 住宅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组织验收小组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3.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

4.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住宅使用者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装饰装修质量保修

1.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

3. 在保修期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免费维修装饰装修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4. 装饰装修企业不承担因住宅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 装饰装修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 装饰装修企业与住宅使用者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装饰装修企业与住宅使用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处以罚款。

4. 装饰装修企业未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装饰装修企业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5. 住宅使用者未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住宅使用者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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