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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时间:2024-02-27 作者:周书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概述

1. 目的:确保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城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二、危险房屋认定

1. 认定标准:

- 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难以继续安全使用。

- 房屋使用功能已丧失,且无法通过修复或加固恢复。

- 房屋存在严重火灾、爆炸、倒塌等安全隐患,对周围建筑物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2. 认定程序:

- 由城市住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危险房屋认定工作。

-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向城市住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危险房屋。

- 城市住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对申报的危险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

- 根据实地勘察和评估结果,城市住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出具危险房屋认定书。

三、危险房屋处理

1. 拆除:对无法修复或加固的危险房屋,应当由城市住建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依法拆除。

2. 加固:对能够通过加固恢复安全使用条件的危险房屋,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进行加固。加固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并报城市住建部门备案。

3. 修复:对能够通过修复恢复安全使用条件的危险房屋,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进行修复。修复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并报城市住建部门备案。

四、危险房屋管理

1. 建立危险房屋管理台账:城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管理台账,对危险房屋的数量、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2. 定期巡查:城市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督促整改:城市住建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拆除、加固或修复。对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律责任

1.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责任:

-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房屋的安全负责,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城市住建部门申报危险房屋。

-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进行拆除、加固或修复。

2. 拆除单位责任:

-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危险房屋拆除工作。

- 拆除单位应当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对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城市住建部门责任:

- 城市住建部门应当做好危险房屋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房屋的数量、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 城市住建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城市住建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拆除、加固或修复。对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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