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门面装修价格
2、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1.2 定额组成及结构
1.3 定额定额章节、子目编号释义
1.4 定额单价包含范围及取费
1.5 定额单价的调整与换算
第二章 工料机定额
第三章 直接费定额
第四章 间接费定额
第五章 工程概预算法
第六章 定额说明
索引
附录
特别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预算编制。
定额版本:
最新版本为2023年版,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定额获取方式:
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或相关部门查询、下载定额文件。
3、内蒙古装修押金2019新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装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住宅装修装饰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的装修装饰活动,包括:地面、墙面、天花、门窗、管线、设备、洁具等项目的装修、装饰、改造和改建工程。
第二章 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装修企业承接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 质量保证金标准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位。
第七条 质量保证金由业主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保管。
第三章 质量保证金的用途
第八条 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费用;
第九条 工程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投诉:业主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鉴定: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组织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处理: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装修企业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赔偿责任,由工程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装修企业返工或者赔偿,并督促落实;鉴定结果为合格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业主应当支付鉴定费用。
第四章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验收后,装修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业主出具的工程质量无异议证明,向质量保证金保管机构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自治区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质量保证金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金保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自治区建设厅或者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内蒙古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装修企业在承接装修工程时,应当向委托人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合同金额的5%;
合同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收取合同金额的3%;
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收取合同金额的2%。
二、装修保证金的使用
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装修保证金主要用于:
抵偿因装修企业违约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
补充装修企业质量保证金;
弥补委托人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合理损失。
三、装修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在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四、特殊情况
对于以下特殊情况,装修企业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高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
装修工程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
装修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装修工期较长;
委托人信用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