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宾物业装修价格表
宜宾物业装修价格表
基础装修
墙面粉刷:每平方米 1015 元
地面铺设瓷砖:每平方米 50100 元
吊顶:每平方米 60120 元
门窗安装:每平米 300500 元
水电改造:每平米 200300 元
中档装修
乳胶漆墙面:每平方米 1825 元
地面铺设实木地板:每平方米 100150 元
集成吊顶:每平方米 100180 元
防盗门安装:每套 元
厨房橱柜:每延米 元
高档装修
壁纸墙面:每平方米 3060 元
地面铺设大理石:每平方米 200300 元
石膏线吊顶:每平方米 150250 元
智能家居系统:每套 元
中央空调:每台 元
其他费用
设计费:每平方米 1020 元
监理费:每平方米 510 元
材料费:根据具体材料和品牌而定
人工费:根据工人水平和工期而定
注意事项:
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价格可能因材料、施工工艺、工期等因素而异。
在装修前应与装修公司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明确装修内容、工期、费用等事项。
装修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
装修完成后应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
2、宜宾市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
宜宾市2019年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宜宾市相关规定,宜宾市2019年物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基本物业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3.004.50元;
(二)非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4.006.00元;
(三)写字楼、商铺、酒店等:每平方米每月6.009.00元。
二、公共设施服务收费
(一)电梯运行费:每部电梯每月元;
(二)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
(三)保洁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0.501.00元;
(四)绿化养护费:每平方米每月0.501.00元;
(五)其他公共设施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1.201.80元;
(二)非住宅小区:每平方米每月1.502.10元。
四、其他费用
(一)车位管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二)垃圾处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其他特殊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收费方式
物业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优惠政策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业主,可申请减免物业费;
(二)连续交纳物业费满一年的业主,可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
(三)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业主,可给予适当奖励。
3、宜宾物业费收费标准2020
宜宾市2020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一般住宅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物业服务费(元/平方米·月) |
|||
| 100以下 | 1.20 |
| 100150 | 1.40 |
| 150200 | 1.60 |
| 200300 | 1.80 |
| 300400 | 2.00 |
| 400以上 | 2.20 |
二、非住宅
| 建筑用途 | 物业服务费(元/平方米·月) |
|||
| 商业 | 2.50 |
| 办公 | 2.30 |
| 工业 | 2.10 |
三、其他规定
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建筑物产权登记证为准。
物业服务费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维护、管理等服务。
物业服务费应按月收取,业主应按时缴纳。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或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改进。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宜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宜宾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领域中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按照成本核算和市场供求情况,结合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出收费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物业服务使用者公示,并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收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定期收取的方式。物业企业应当提前向物业服务使用者发送缴费通知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催收。
第十条 物业服务使用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企业可以收取滞纳金。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标准、收取方式、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向物业服务使用者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发现物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