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装修基金
东莞装修基金
定义:
东莞装修基金是一项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出的政策,旨在为东莞市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提供装修补贴。
适用范围:
于2022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购)合同》的购房者。
购房者须为东莞市户籍或非户籍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补贴标准:
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90000元;
建筑面积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的,每平方米900元,最高补贴129600元;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800元,最高补贴115200元。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购房者在收房后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装修基金补贴。
2. 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现场核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对受理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并要求提供发票、收据等材料。
4. 审核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核验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装修基金补贴。
所需材料:
《东莞市装修基金申请表》
身份证
户口簿或社保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购)合同
发票、收据等购房材料
银行账户信息
注意事项:
装修基金补贴仅用于购房者的装修费用。
装修基金补贴须在收房后3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的部分将被收回。
装修基金补贴不得转让、抵押或分成。
2、装修基金2021年收费标准
2021年装修基金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
新建住宅:每平方米600元
翻建住宅:每平方米500元
改建住宅:每平方米450元
扩建住宅:每平方米600元
出租住宅:每平方米300元
二、公共建筑类
公共建筑:每平方米400元
工业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商业建筑:每平方米500元
仓储建筑:每平方米250元
三、其他
附属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门廊:每平方米200元
车库:每平方米200元
电梯间:每平方米500元
公共绿化:按绿化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0元
四、优惠政策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减半收取装修基金。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免收装修基金。
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工程,免收装修基金。
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低标准,具体收费金额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装修基金缴纳方式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装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专用于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3、东莞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东莞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修行为,保障住宅装修质量和居住安全,促进住宅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修活动。住宅装修是指对住宅进行的改造、改建、装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住宅装修应当取得装修许可。申请装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合法授权;
2. 装修方案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
3. 具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或个人承接装修工程。
第四条 装修许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或授权书;
2. 装修方案;
3. 装修企业或个人资质证明;
4. 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五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发装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装修许可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申请装修许可。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七条 装修施工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禁止擅自变更装修方案。
第八条 装修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 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第十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 破坏承重结构;
2. 擅自改动水电煤气管道;
3. 擅自拆改阳台、外墙;
4.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5.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一条 装修完工后,装修企业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装修验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装修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合格的,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装修竣工验收单;不合格的,应当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三条 装修竣工验收单应当包括装修工程的基本信息、验收合格情况、保修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装修许可。
第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东莞装修基金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