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业务范围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与资质等级相符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采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面积;
(二)装饰装修内容、标准和要求;
(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四)工程期限、开工和竣工日期;
(五)材料供应方式和质量要求;
(六)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三)材料样品;
(四)工程造价清单;
(五)质量保修承诺书。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消费者的安全。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材料。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对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备案制度,对装饰装修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制度,受理消费者对装饰装修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装饰装修活动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吉林市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19
抱歉,我没有找到关于吉林市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19 的信息。
三、吉林省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
抱歉,我无法找到有关吉林省 2020 年装修时间的国家规定的信息。
四、吉林省住宅装饰行业协会
吉林省住宅装饰行业协会
简介吉林省住宅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1年,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吉林省住宅装饰行业唯一的省级行业组织。
宗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住宅装饰行业企业,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职能 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秩序。
组织行业培训、交流和考察,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协调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组织行业展览、评比和表彰,展示行业成果。
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反映行业诉求。
会员单位协会会员单位包括:
住宅装饰企业
建筑材料供应商
设计机构 施工单位 相关行业协会
联系方式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111号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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