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物业装修管理费标准究竟是多少
湖南省物业装修管理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物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住宅物业 长沙市:每平方米1015元
湘潭市:每平方米812元
株洲市:每平方米913元
衡阳市:每平方米711元
岳阳市:每平方米610元
商业物业 长沙市:每平方米1520元
湘潭市:每平方米1216元
株洲市:每平方米1317元
衡阳市:每平方米1014元
岳阳市:每平方米812元
工业物业 长沙市:每平方米812元
湘潭市:每平方米610元
株洲市:每平方米711元
衡阳市:每平方米59元
岳阳市:每平方米48元
其他规定 装修管理费一般由业主承担。
装修管理费包括装修许可证办理、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装修过程监督、装修竣工验收等费用。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装修管理费标准。
业主对装修管理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二、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实际服务成本确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费前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收取。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收费票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人员职责,规范收费流程。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申诉,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核查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管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2020年湖南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2020年湖南省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住宅物业管理费
|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 普通住宅 | 1.802.60 |
| 高档住宅 | 2.603.40 |
| 别墅 | 3.404.20 |
二、非住宅物业管理费
|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 商业用房 | 2.203.00 |
| 办公用房 | 1.802.60 |
| 工业用房 | 1.201.80 |
| 其他非住宅用房 | 1.001.60 |
三、公共区域管理费
| 公共区域类型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 小区绿化 | 0.200.40 |
| 小区道路 | 0.100.20 |
| 小区停车场 | 0.501.00 |
| 小区公共设施 | 0.200.40 |
四、其他费用
| 费用类型 | 收费标准 |
|||| 电梯使用费 | 0.100.20元/层·次 |
| 垃圾清运费 | 0.200.40元/户·月 |
| 车位租赁费 | 100300元/月 |
五、收费原则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费应按月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清单,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并对不合理收费提出异议。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2020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并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物业服务费;
(二)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基本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
第九条 其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程序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出具物业服务费发票。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