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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最新房屋装修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8-17 作者:何祥



一、青岛市最新房屋装修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五条:装修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发放。

第六条: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装修申请书;

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装修设计方案;

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七条: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修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装修施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材料。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应当由市住建局组织,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发给装修合格证。

第五章 装修管理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住建局应当建立房屋装修信息管理系统,对装修许可、施工、验收等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装修市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青岛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在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房屋内部进行的粉刷、贴面、吊顶、铺设地面、安装设备等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条 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接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施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业主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处以罚款;

(四)吊销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没收非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无偿返工或者承担返工费用;

(二)赔偿业主损失;

(三)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青岛市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

抱歉,我没有找到任何关于青岛市装修时间国家规定的信息。

四、青岛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取得相关认证。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材料质量。

第九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气等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完毕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平台,对装饰装修企业、材料和施工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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