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山东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如下:
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丘陵山区: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海岛地区: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对于人口较多、居住条件较差的家庭,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0%。
对于因自然灾害、房屋拆迁等原因需要重建或扩建房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
根据山东省202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如下:
平原地区:每户不超过160平方米
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
山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具体面积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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