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建筑装饰装修最新规范标准有哪些具体内容
陕西省建筑装饰装修最新规范标准具体内容
一、总体要求
遵守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节能环保。
二、材料和工艺
1. 材料 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和规范。
具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
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2. 工艺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
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施工管理
1. 施工组织
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明确施工人员职责和分工。
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安全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质量控制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实施过程控制和验收控制。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四、环保要求
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
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符合国家和省级环保法规和标准。
五、其他要求
1. 设计审查
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标准。
2. 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3. 维护和保养
制定维护和保养计划。
定期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
具体规范标准
《陕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规范》(DB52/T )
《陕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52/T )
《陕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B52/T )
《陕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保管理规定》(DB52/T )
二、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 2009
一、土建工程
| 项目 | 单价(元/平方米) |
|||| 基础工程 | 200300 |
| 主体结构工程 | 300400 |
| 屋面工程 | 150200 |
| 外墙工程 | 100150 |
| 门窗工程 | 100150 |
| 地面工程 | 50100 |
| 吊顶工程 | 50100 |
| 油漆工程 | 3050 |
| 电气工程 | 50100 |
| 给排水工程 | 50100 |
| 暖通工程 | 50100 |
二、装饰工程
| 项目 | 单价(元/平方米) |
|||| 墙面装饰 | 50100 |
| 地面装饰 | 50100 |
| 吊顶装饰 | 50100 |
| 家具制作 | 100200 |
| 灯具安装 | 50100 |
| 窗帘安装 | 50100 |
| 绿化工程 | 50100 |
三、其他费用
| 项目 | 单价(元) |
|||| 设计费 | 5%10% |
| 管理费 | 5%10% |
| 利润 | 10%15% |
注: 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实际价格可能因材料、工艺、施工难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本价目表不包含税费。
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内容、价格、工期等事项。
三、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促进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所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五章 装饰装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材料的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陕西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陕西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行为,保障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二)依法验收,公正公平;
(三)科学规范,客观真实;
(四)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检;
(二)互检;
(三)专项验收;
(四)综合验收。
第五条 自检由装饰装修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第六条 互检由装饰装修单位和业主共同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
第七条 专项验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特殊部位。
第八条 综合验收由装饰装修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如有)共同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安全标准:
1. 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安全规范,无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2. 给排水管道安装符合安全规范,无渗漏、堵塞等安全隐患;
3. 吊顶、隔断等结构牢固,无脱落、倾斜等安全隐患;
4. 地面平整、防滑,无起砂、空鼓等安全隐患。
(二)质量标准:
1. 墙面、地面、顶棚平整、光滑,无裂缝、脱皮、起泡等质量缺陷;
2. 门窗安装牢固、开启灵活,无变形、漏风等质量缺陷;
3. 家具、橱柜等定制产品符合设计要求,无破损、划痕等质量缺陷;
4. 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安装牢固、使用正常,无故障隐患。
(三)使用功能标准:
1. 住宅装饰装修后,满足业主的居住需求,使用功能齐全;
2. 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无异味、潮湿等影响居住舒适度的因素;
3. 家具、橱柜等定制产品尺寸合适,使用方便。
第四章 验收结果
第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后,由装饰装修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如有)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应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三条 业主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负责,应妥善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应公正公平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