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规范有哪些具体要求
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规范(DB21/T )
具体要求:一、材料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取得相关认证。
环保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耐久性、耐候性、耐腐蚀性等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二、施工工艺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使用符合规范的施工工具和设备。
施工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三、室内空气质量
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采用通风、净化等措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四、电气工程
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要求,绝缘良好。
电气设备安装牢固,接线正确。
配电系统容量满足使用需求。
五、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管道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无渗漏。
给排水设备安装牢固,使用正常。
卫生洁具符合卫生要求。
六、采暖工程
采暖系统设计合理,满足室内温度要求。
采暖设备安装牢固,运行稳定。
采暖管道保温良好,无热损失。
七、通风工程
通风系统设计合理,满足室内空气流通要求。
通风设备安装牢固,运行正常。
通风管道连接严密,无漏风。
八、消防工程
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如烟感报警器、喷淋系统等。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
九、其他要求
装修风格符合业主的要求。
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后,提供竣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记录等资料。
二、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业务范围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接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施工期限、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编制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并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保修书。保修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委托人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委托人移交工程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编制单位: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发布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计价。
定额组成:本定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定额表 定额说明 定额指标 定额系数 定额调整系数
定额表:定额表按工程类别、分部、项目和子目编制,包括工程量、单价、合价等内容。
定额说明:定额说明对定额表中各项目和子目的内容、适用范围、施工工艺、材料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
定额指标:定额指标包括工程量指标、单价指标和合价指标。
工程量指标:反映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单位。
单价指标:反映单位工程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合价指标:反映单位工程量的总费用。
定额系数:定额系数用于调整定额单价,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施工条件和不同施工工艺的要求。
定额调整系数:
定额调整系数用于调整定额合价,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化、技术进步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使用说明:使用本定额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定额项目和子目,并根据定额说明和定额指标进行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确定。
注意事项: 本定额不适用于特殊工程、高新技术工程和进口材料工程。
使用本定额时,应结合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工艺和材料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本定额定期更新,请及时关注最新版本。
四、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1.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3. 材料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符合设计要求。
5. 验收合格后,应出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证。
二、材料验收
1. 主材验收
木材:含水率、等级、规格、外观等。
水泥:强度等级、凝结时间、安定性等。
砂浆:强度等级、流动性、粘结性等。
涂料:颜色、光泽、附着力等。
地板:规格、平整度、耐磨性等。
瓷砖:规格、平整度、吸水率等。
卫浴洁具:功能、外观、质量等。
2. 辅材验收
电线:规格、绝缘性能、阻燃性等。
水管:规格、耐压性能、耐腐蚀性等。
五金件:规格、强度、耐腐蚀性等。
胶粘剂:粘结强度、耐候性、环保性等。
三、施工工艺验收
1. 墙面工程
基层处理: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等。
抹灰: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等。
涂刷:颜色均匀、无流淌、无起泡等。
贴砖: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等。
2. 地面工程
基层处理:平整度、坡度、防潮层等。
找平:平整度、坡度、强度等。
铺设:平整度、接缝严密、无空鼓等。
3. 吊顶工程
龙骨安装:平整度、垂直度、牢固性等。
吊顶板安装:平整度、接缝严密、无变形等。
4. 水电工程
水路安装:管线布置合理、连接牢固、无渗漏等。
电路安装:管线布置合理、连接牢固、无短路等。
5. 门窗工程
安装:平整度、垂直度、开启灵活等。
五金件:齐全、牢固、美观等。
6. 其他工程
橱柜安装:平整度、牢固性、功能性等。
卫浴洁具安装:牢固性、功能性、美观性等。
灯具安装:牢固性、功能性、美观性等。
四、验收程序
1. 自检: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2. 互检:施工单位之间相互检查,并出具互检报告。
3. 监理验收: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监理验收报告。
4. 业主验收:业主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业主验收报告。
5. 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证。
五、验收不合格处理
1. 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2. 整改后,由监理单位和业主再次验收。
3. 验收仍不合格的,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