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舒适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装饰装修工程安全。
第三章 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九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要求;
(二)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结算办法;
(三)工程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质量要求;
(五)质量保证期限和保修范围;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装饰装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消费者使用。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保修卡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装饰装修工程安全。
第三章 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九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要求;
(二)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结算办法;
(三)工程工期、开竣工日期;
(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和数量;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
(六)安全责任和保修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装饰装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保修证书。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定期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装饰装修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共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使用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装饰装修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装饰装修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事项。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行为,保障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二)依法验收,公正公平;
(三)科学规范,客观真实;
(四)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检;
(二)互检;
(三)专项验收;
(四)综合验收。
第五条 自检由装饰装修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第六条 互检由装饰装修单位和业主共同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验收标准。
第七条 专项验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专项要求。
第八条 综合验收由装饰装修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如有)共同组织进行,主要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安全标准:
1. 电气线路敷设符合安全规范,无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2. 给排水管道安装符合安全规范,无渗漏、堵塞等安全隐患;
3. 吊顶、隔断等悬挂物安装牢固,无坠落危险;
4. 地面材料铺设平整、防滑,无起翘、空鼓等安全隐患。
(二)质量标准:
1. 墙面、顶面抹灰平整、光滑,无裂缝、空鼓等质量缺陷;
2. 地面铺设平整、牢固,无起翘、空鼓等质量缺陷;
3. 门窗安装牢固、开启灵活,无变形、漏风等质量缺陷;
4. 家具制作精良、牢固,无异味、甲醛超标等质量缺陷。
(三)环保标准:
1. 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有害物质超标;
2. 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异味、甲醛超标等环保隐患。
(四)节能标准:
1. 门窗保温隔热性能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2. 墙体保温隔热性能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3. 照明系统采用节能灯具,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五)使用功能标准:
1. 住宅装饰装修应满足业主的使用需求,功能布局合理;
2. 家具摆放合理,不影响室内通行和使用;
3. 照明系统满足室内照明需求,无眩光、暗区等使用缺陷。
第四章 验收结果
第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后,由装饰装修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如有)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应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三条 业主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负责,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应公正、客观地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