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建装修顺序是怎样的以及有哪些要点
公建装修顺序
1. 前期准备
确定设计方案和预算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采购材料和设备
2. 基础工程
拆除原有结构
水电暖通风管道安装
地面找平 墙面抹灰3. 主体工程
吊顶安装 墙面装饰(如涂料、壁纸、瓷砖)
地面铺设(如地板、地毯、瓷砖)
门窗安装4. 机电工程
照明系统安装
空调系统安装
消防系统安装
安防系统安装
5. 精装修
家具安装 软装布置 绿化装饰6. 竣工验收
检查工程质量
验收材料和设备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要点 合理规划工期: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各阶段工期,避免延误。
严格质量控制:每个阶段都要严格把控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安全第一: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安全。
环保意识:选择环保材料和施工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沟通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出现问题和延误。
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合同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后期维护:竣工后要制定完善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工程长期使用。
二、公建室内装修设计收费标准
公建室内装修设计收费标准
收费方式: 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 x 装修面积
按设计费率计算:装修总造价 x 设计费率
按项目包干:根据具体项目内容和规模,协商确定包干价格
收费标准:按面积计算:
普通公建:50150 元/平方米
高档公建:150300 元/平方米
超高档公建:300 元/平方米以上
按设计费率计算:
普通公建:5%10%
高档公建:10%15%
超高档公建:15%以上
按项目包干: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一般在按面积计算或按设计费率计算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影响收费标准的因素:
装修等级:普通、高档、超高档
装修面积:面积越大,单价越低
设计复杂程度:设计越复杂,收费越高
材料档次:材料档次越高,收费越高
施工难度:施工难度越大,收费越高
设计团队资质:资质越高的设计团队,收费越高
注意事项: 设计费一般不包含施工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
建议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设计公司。
三、公建装修设计费收费标准
公建装修设计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建设部令第114号)
《室内装饰设计收费标准》(建设部令第120号)
《工程勘察设计规范》(GB )
二、收费方式
按工程造价百分比计费:适用于一般公建项目。
按设计工作量计费:适用于复杂或特殊公建项目。
三、收费标准
1. 按工程造价百分比计费
| 工程造价(万元) | 设计费率(%) |
|||| ≤500 | 10.0 |
| | 9.0 |
| | 8.0 |
| | 7.0 |
| | 6.0 |
| | 5.0 |
| | 4.0 |
| | 3.0 |
| 100000以上 | 2.5 |
2. 按设计工作量计费
设计工作量按《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计算。
设计费率按当地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四、其他费用
勘察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另行计费。
监理费:按《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建设部令第115号)另行计费。
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费。
五、注意事项
设计费率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设计难度等因素适当调整。
设计费不包括材料费、施工费等其他费用。
设计费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公建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公建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公建装饰装修施工的术语、材料、工艺、验收等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公建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
1.3 术语
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与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术语》(GB/T 50322)一致。
第二章 材料
2.1 装饰材料
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耐久性、环保性。
2.2 基层材料
基层材料应平整、牢固、干燥、无裂缝、无污染。
2.3 辅材
辅材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与装饰材料相匹配。
第三章 工艺
3.1 基层处理
基层处理包括基层找平、基层防潮、基层防腐等。
3.2 装饰材料安装
装饰材料安装应根据材料特性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符合相关工艺规范。
3.3 表面处理
表面处理包括涂刷、喷涂、贴面、抛光等,应达到规定的装饰效果和质量要求。
3.4 收口处理
收口处理应平整、美观、牢固,并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章 验收
4.1 验收依据
验收应依据本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文件。
4.2 验收项目
验收项目包括装饰效果、材料质量、工艺质量、环保性能等。
4.3 验收方法
验收应采用目测、量测、仪器检测等方法进行。
第五章 安全与环保
5.1 安全
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 环保
施工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第六章 附则
6.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