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关于住房装修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
上海市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装修许可证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放。
第三章 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材料。
第四章 装修施工
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规范。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
第五章 装修验收
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放装修合格证。
第六章 装修管理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装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开展装修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关于住房装修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法律
上海市住房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五条:装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等程序,由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六条: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
第八条: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装修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装修内容。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九条:装修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发放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五章 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装修管理制度,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上海市关于房屋装修的规定
上海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安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房屋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房屋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装修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六条 房屋装修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装修许可。
第七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九条 房屋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修设计方案和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施工质量负责。装修施工完成后,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装修完成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验收合格后,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装修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市场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八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装修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
(二)装修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三)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环境的;
(四)装修施工质量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上海装修规定2021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体系。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装饰装修内容、工期、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装饰装修服务。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并向消费者提供材料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文明施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宅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装饰装修服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因装饰装修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向装饰装修企业索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