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住房消费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遂宁市公积金缴存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住所的职工;
- 与遂宁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 符合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缴存对象。
遂宁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遂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存基数为遂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遂宁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12%,其中职工缴存比例为5%-10%,单位缴存比例为5%-2%。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
遂宁市公积金缴存方式为职工和单位按月缴存。职工和单位每月应缴存的公积金额,应在职工工资发放时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次月15日前缴存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遂宁市公积金提取条件为: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 离休、退休、退职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遂宁市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 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 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
- 职工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取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遂宁市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 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遂宁市公积金管理工作由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和实施公积金管理办法;
- 监督和检查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发放;
- 组织开展公积金业务培训;
- 受理和处理公积金投诉和申诉;
- 编制和发布公积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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