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一、缴存范围
1.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 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3. 其他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人员。
二、缴存基数
1. 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基本工资和住房补贴之和,但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其他收入。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由本人自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缴存比例
1. 职工缴存比例为5%至12%,具体比例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为5%至12%,具体比例由本人自定,但不得超过上年度盐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四、缴存方式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具体缴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按月缴存,可通过银行转账、邮局汇款或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
五、缴存期限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但不得超过20年。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本人自定,但不得超过20年。
六、缴存账户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由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职工开设,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由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七、缴存利息
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按盐城市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算,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计息。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按盐城市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算,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计息。
八、提取使用
1.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需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取。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无需经他人同意,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取。
九、住房公积金归集
1.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于每月1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督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住房公积金处罚
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缴存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以缴存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或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退还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处以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