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是一种以房地产为征收对象的税收,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收。税额按照房地属性质、用途、地段的差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幅度以内规定。
物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
(2)土地:包括城镇土地、农村土地和其他土地。
(3)其他附着物:包括树木、花草、水利设施等。
物业税的税率分为基础税率和差别税率。
(1)基础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幅度以内规定。
(2)差别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计税价值。
房地产的计税价值由纳税人申报,并由税务机关核定。房地产的计税价值一般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重置价格确定。
4. 物业税的缴纳期限
物业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分期缴纳物业税。分期缴纳的,每期缴纳的税额不得少于应纳税额的1/6。
5. 物业税的免征范围
下列房地产免征物业税:
(1)纳税人自用并且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
(2)纳税人将住宅出租给个人居住并依法申报纳税的;
(3)纳税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4)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的土地和房屋;
(5)纳税人用于科学研究、教育事业的土地和房屋;
(6)纳税人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土地和房屋;
(7)纳税人用于文体活动的土地和房屋;
(8)纳税人用于宗教活动的土地和房屋;
(9)纳税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土地和房屋;
(10)纳税人用于国防建设的土地和房屋;
(11)纳税人用于环境保护的土地和房屋;
(12)纳税人用于其他公共事业的土地和房屋;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物业税的房地产。
下列纳税人可以享受物业税减免:
(1)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2)纳税人因突发事件造成纳税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3)纳税人为残疾纳税人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4)纳税人为低保户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5)纳税人为军人烈属、军人病故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6)纳税人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公安牺牲人员遗属、武警部队牺牲人员遗属、消防牺牲人员遗属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7)纳税人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土地和房屋,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物业税;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物业税减免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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