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定义与概念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是向出租人租赁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没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1)租赁关系的主体之一
承租人是租赁关系的主体之一,与出租人共同构成租赁关系。承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与出租人订立有效的租赁合同。
(2)租赁财产的使用权人
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可以在租赁期间内使用租赁物并从中获得利益。承租人的使用权受到出租人的限制,不得违背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
(3)租赁财产的收益权人
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收益权,可以从租赁物中获得收益。承租人的收益权受到出租人的限制,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或不当的目的。
(4)租赁费支付义务人
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的义务。租赁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赁费,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必须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内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爱护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负有爱护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损害租赁物。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3)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义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 承租人的法律责任
(1)支付租赁费的责任
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赔偿租赁物损失的责任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4)解除租赁合同的责任
承租人不得转租租赁物。承租人转租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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