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是指作为工矿、道路、铁路、市政、交通、水利、邮电、文教、卫生、体育、商业、旅游等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居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受法律保护。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划拨。划拨是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无偿划拨给使用人使用。划拨一般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特定行业的建设用地。
(2)出让。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给使用人使用。出让一般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用地。
(3)拍卖。拍卖是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出让给使用人使用。拍卖一般用于稀缺的、价值较高的建设用地。
(4)征收。征收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或个人的建设用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征收一般用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建设。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1)使用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40年、50年或7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权人应当将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交还给国家。
(2)使用权人死亡或者解散。使用权人是自然人的,当使用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当其解散后,其继受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
(3)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放弃其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放弃使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4)国家依法收回建设用地。国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建设用地:
① 使用权人违法使用建设用地;
② 使用权人长期闲置建设用地;
③ 国家需要收回建设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其他重大工程建设。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让方式包括出售、赠与、继承和抵押。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手续。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侵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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