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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2-15 作者:陈清润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

一、概念

1.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之外,利用他人的财产以取得利益的权利,是业主对他人财产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用益物权的典型种类包括:

地役权: 土地所有人为相邻他人土地所有人提供便利或减少对其土地造成损害而设置的权利。

典权: 对他人土地或财产设定质押,以取得对其收益的占有和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的权利。

居住权: 在他人的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居住使用的权利。

2.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以保障债务的履行。担保物权的典型种类包括:

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权利,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法拍卖抵押财产以清偿债务。

质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动产享有的权利,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法扣留质押物并拍卖以清偿债务。

留置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交由其保管、修理、制作、加工、运输、保管、经售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权利,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法扣留该动产或不动产以清偿债务。

二、特点

1. 用益物权:

独立性: 用益物权是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权利,不依赖于所有权的存续或变更。

专有性: 用益物权是一种专有权利,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具有专有权,他人不得侵犯。

永久性: 用益物权一般具有永久性,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2. 担保物权:

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权利,当债务清偿后,担保物权随之消亡。

附属性: 担保物权是附属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权利,主债权的存续或变更会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临时性: 担保物权一般具有临时性,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权即告消灭。

三、法律规定

1.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2.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四、法律效力

1.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对所有人和第三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五、小结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二者在概念、特点、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上均有差异。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专有的、永久性的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从属性的、附属性的、临时性的权利。用益物权对所有人和第三人都具有法律效力,而担保物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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