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国有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无偿拨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一种方式。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一种方式。
国有划拨适用于下列情况:
1. 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用地;
2. 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
3.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
4. 用于扶贫、救灾、移民等特殊情况的用地。
出让适用于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用地。
1.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合同;
4. 用地单位按照划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费;
5. 国土资源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土地使用证。
3.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或拍卖;
4. 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5. 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国土资源部门向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颁发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50年。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40年、50年或70年。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七)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没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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