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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时间:2024-02-27 作者:李运川



一、国有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一)概念

国有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无偿拨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一种方式。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有偿转让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一种方式。

(二)适用范围

国有划拨适用于下列情况:

1. 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用地;

2. 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

3.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

4. 用于扶贫、救灾、移民等特殊情况的用地。

出让适用于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用地。

(三)程序

国有划拨的程序如下:

1.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合同;

4. 用地单位按照划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费;

5. 国土资源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土地使用证。

出让的程序如下:

1. 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标或拍卖;

4. 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5. 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国土资源部门向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颁发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50年。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为40年、50年或70年。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七)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土地出让金。

(八)法律责任

国有划拨的土地,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出让的土地,中标或拍卖成功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没收土地出让金。

标签: 划拨 出让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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